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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会[2007]6号颁布时间:2007-02-05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备案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备案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变更名称问题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核准名称或现有事务所变更名称时,均不得与现有事务所(全国范围内)名称、字号重复(征得现有事务所同意的除外),也不得包含其他事务所的字号,无论字号前是否冠以不同的地名。例如:如果现有事务所字号为“华一”,则字号“天华一”、“华一信”等都属于包含“华一”字号。为避免重复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之前,或者事务所在更名之前,应到中注协网站或我厅查询可用字号,以避免出现名称重复现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的网址为www.cicpa.org.cn;省财政厅查询电话为0531-82669970。 
  二、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的问题 
  申请人提交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材料,应当按要求逐项据实填写,凡标注签字、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的,必须按要求办理,做到签字印章齐全。 
  对提交的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所填写的地址应精确到门牌号,而不应是“某路中段”,“某单位对过”等不确切地址。 
  三、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问题 
  自2005年3月1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后,会计师事务所新增股东或合伙人,必须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新增股东或合伙人不符合条件的,我厅将责令事务所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将依法撤回其设立许可。 
  四、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备案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注册资本、股东或合伙人等事项,要在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 
  五、关于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股东或注册会计师转所等原因导致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主动在2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对不及时备案的,我厅将责令其在60日内加以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将依法撤回其设立许可。 
  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撤销等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证书。终止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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