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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人社[2010]106号颁布时间:2010-08-19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 240号、苏财社[2010]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1、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发的养老金低于2009年我市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54元)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一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54元。
  3、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10元、1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10、1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军转干部,其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2010年1月养老金调整后的平均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助到120%、130%和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调整的范围、对象以及“普调”和“增发”按市本级办法执行。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10%增发的金额低于2009年我市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54元)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一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54元。溧水县、高淳县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10%增发的金额低于2009年省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32元)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一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32元。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由统筹地政府自筹解决。
  五、调整时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О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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