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苏劳薪[1995]7号颁布时间:1995-05-24
1995年5月24日 苏劳薪[1995]7号
各市劳动局、省有关厅局:
我局苏劳薪[1995]5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
定>的实施细则》后,一些地方对该细则第十一条关于“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
业”、“按规定发给职工生活费”的规定要求作进一步明确。现补充规定如下:
经批准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适用的最
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