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源报表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二(1996)1号 颁布时间:1995-01-08
1995年1月8日 锡地税二(1996)1号
三市局、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局苏地税发(1995)2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源报表工作考
核评比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应于1996年4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江苏省
地方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及年度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
局税政二处;半年度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分析报告应于当年
的7月30日前报到市局。
二、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213号文精神《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
度汇总表》中的行次逻辑关系如下:
1行=2行十18行
10行=6行十(一)7行
15行=11行一12行十13行一14行
16行=(11行一12行)十6行
17行=10行一11行十12行
三、各地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中的汇算清缴户数应与实际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户数一致,如有不符,将酌情扣分。
四、以上意见,自九五年度汇算清缴起进行考核。以往规定 与本通知规定不符
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苏地税发(1995)209号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