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六条修改为:“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
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
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
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
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
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