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节选)
苏发[1997]22号颁布时间:1997-12-16
1997年12月16日 苏发[1997]22号
9、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采取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入股
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对兼并或收购停产、倒闭、破产
公有制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在混合经济中,允许个体、
私营经济成份占有控股权。
10、凡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
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可比照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等有关优惠政策。
16、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等。允
许将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作为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相互入股、参股、兼并组建的新企业,可享受相关的优
惠政策。
20、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帮助其建帐建
制,加强和规范会计核算。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
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将其合法发票作为报销凭
证。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核准,采取按年或按季
核定税额,分月交纳;对生产出口创汇产品的私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
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费及其它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费用,可按有关规
定在税前列支。
21、……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受开发区其他内资企
业的优惠政策。……对农民进城进镇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除在资金、税费、场
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外,要按有关规定,在户籍、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其个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违反规
定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更新技术设备,增加经济总量。取消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政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各
种摊派。有关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向社会
公布,超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个体、私营业主有权依法拒付,并可据此向
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