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地税函[2011]55号颁布时间:2011-12-1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中有关涉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出具证明。
各县区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要根据市政府“在我市没有住房但能够提供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住房贷款。”的规定,及时向纳税人出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社保部门提供)。此项工作事关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大局,也是直接影响纳税人购房的大事,各县区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既要及时出具证明,做好服务工作,也要认真复核纳税情况,严格按规定办理,确保纳税证明的真实准确。具体事项如下:
1、纳税证明仅核实证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个税证明开具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相关的具体问题,市局由所得税处负责解释,县区局由税政科负责解释。
2、个税证明开具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3、个税证明分两种情况开具:一是单位代扣个税的情况:使用附表一,先由纳税人或纳税人所在单位领取《非本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空表,经纳税人和纳税人所在单位核对填写相关信息和意见后,再由纳税人所在单位办税人员持《非本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盖章。二是个体工商户等直接缴纳个税的情况:使用附表二,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非本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盖章。(个税证明分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房产部门办证时使用”,第三联“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使用”)。
4、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个税证明时,要查看纳税人身份证原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并登记《个税证明登记台帐》(Excel格式,样式在“Ftp:税政三处”文件夹内)。
5、“连续2年”是指“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不含申请的本月。税款统计口径按当月实际缴纳入库数统计,时间统计时也按实际缴纳的月数统计。
6、需开具个税证明的2年过程中,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分单位相应开具两份以上的纳税证明。
7、在开具个税证明之前,纳税人所在单位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提供劳务、从事经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及时申报纳税的,要及时足额补征税款,但不能出具个税证明。对发现纳税人所在单位在开具个税证明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对该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税法规定处理。
8、因享受减免税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是要审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二是由纳税人提供享受减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既达到纳税标准,又符合减免税资格的,按照纳税对待,与纳税月份合并后,确定是否达到连续两年的条件出具个税证明。
9、需开具个税证明的2年过程中,因个别月份没有纳税的,不能视为连续。
二、认真学习政策,强化税收征管。
各县区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要认真学习国家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相关文件,学习市局兰地税函[2011]30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切实抓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确保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特别是市局房建分局要组织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采取“证前清税”等有效措施,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与此同时,各县区地税局、市局房建分局还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争取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抓紧落实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三、注重日常监控,加大稽查力度。
市局房建分局、各县区地税局房地产企业主管分局要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着力做好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监控工作,重视和加强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对商品住房定价明显偏高,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及时安排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需立案查处的,市局房建分局、各县区地税局房地产企业主管分局要及时移交同级稽查部门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