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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11-05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明确须经审批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产损失具体审批事项;
2.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
3.企业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市(州)国税局审批:
企业需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国税机关审批。
(三)跨省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报送的资料
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核表》(附件一);
2.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
3.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证明》(附件三);
4.《管理办法》中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限
企业当年发生的各项须经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在本年度终了后45日之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有权审批的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批程序和时限
1.企业发生须经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时,先填写《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报送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报送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审批资料后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统一以《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附件二)的格式下发给纳税人。
2.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省和不跨省)发生的须经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应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证明》或外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一)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审批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同时应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把好审核审批关。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由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跟踪管理。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同时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负责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台帐》(附件四)的格式统一以Excel表格设立电子台账,详细登记损失类别、申报金额、审批金额、损失实际发生年度、审批机关等内容,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四)各相关国税机关在审批企业资产损失项目时,应统一选择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文书的 “财产损失”项目,通过对资产损失的登记、申请、传递、审批、销号等涉税文书的流转,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的同步流转。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核表
     3.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
     4.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证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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