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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060号 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甘地税三[2000]06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企业多次询问,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或者补充收入, 以及数月奖金等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包括企业职工)一次取得月奖金或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应按国税发[1996]206文规定,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 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其差额可在奖金中扣除。   二、关于企业为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所得应按国税函[1999]615 号文规定,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 退休职工取得的此项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 人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 退养办法人员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 、薪金,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企业职工取得一次性退养收入不 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此类一次性取得 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 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 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所得,根据国税发[1999] 178号文的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复部,并可视为一次取 得的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计算方法:以个人取得的一 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 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对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国税发[2000]7 7号甘地税三[2000]28号的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以内的免征个 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按照上述办法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国有企业依法进行破产后,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按照 国税发[2000]77号文的规定,对此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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