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票[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6-06
2003年6月6日 甘地税票[2003]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甘地税党组[2003]20号《关于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职能调
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涉外税收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负责的涉外税收发票印制、发放、检查管理工作职
能,划归省局发票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从2003年6月1日起涉外发票的印制、发放、检查等工作按照统一发票
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库存的涉外发票仍按原省局涉外处规定的适用范围继续
使用到年底为止。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印“涉外”衔头的统一发票;需使用发
票的涉外企业到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领购地税统一发票。
四、印有“涉外企业”衔头的自印发票可继续使用,需续印时,按自印发管理有
关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办理自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自印资
格,并要求其改用统一发票。
五、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涉外企业专用发票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地税票[2001]
2号)的有关规定,由各市、州、地地税局发票管理分局审核用票计划,报省局发票
管理部门审批印制;由各市、县地税局负责发放和监督检查。
六、各市、地、州地税局发票管理分局要加强对涉外企业发票的管理,摸清用票
户数及发票管理情况。了解发票使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切
实搞好对涉外发票的管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