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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2]18号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甘地税三[2002]1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农科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减免税审批问题 明确如下:   一、凡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科研机构,经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7]99号)和《甘肃省地方 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甘地税发[97]4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审批 手续。   二、按照甘地税发[97]4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全省所有科研机构 及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科研机构或转制后的科研机构提出申请,报 省地税局进行审核。转制科研机构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3、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4、转制方案及有关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享受减免税的申报时间为科研机构转制后的30日之内,最迟不得超过转制当年 的10月31日。为了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也可在转制前或转制中提前与 税务机关共同研究拟定有关税务问题,必须将税收事项作为转制方案的内容予以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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