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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处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6-26

     1998年6月26日 甘地税征[1998]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 收收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纳 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影响了地税征管和组织收入工作。必须采取 措施尽快解决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发票管理、检查、处罚的力度,保证地税 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此,省局拟定了《关于查处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并就贯彻落实《公告》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加强发票管理作为增加地税收入的重要 措施来抓,结合当前的换发登记证、清理漏征漏管户和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工作, 对所有用票户和漏管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以票管税”、“以票促税”。 二、深入广泛宣传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广泛宣传发票在商品经济和税收中的重 要作用,鼓励、引导公民在消费或接受各项服务时,自觉索要发票,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证国家税收。 三、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要把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内转向外,改变只管票,不问税的现状,把 发票、监控和税收收入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用票户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并加强与有 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全社会抓发票促税收的合力。尤其对用票户存在的有票不开、 “大头小尾”、以收据代替发票等违法现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从重从严从速查处。省局要求省、地、县三级稽查部门尽快设立举报电话于7月 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派专人负责查处工作。 四、对举报情况属实,检举有功考,可按财政部财税字[1996]37号文件 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强对定额纳税户的管理 对个体私营业户要实行定期定额和发票控管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在定额确定后, 要定期检查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对超过定额的收入要依法征税,不能只按定额征税。 要将供票、以票控税、检举检查三个环节结合起来,加强对纳税人监督检查。 六、规范发票收费 各级地税部门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凡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的要立即清理纠正。对有令不行、有错不 纠的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 出售发票时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1997)77号文件规定, 在出厂价基础上加收10%的损耗费,此外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七、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管理 当前,群众对买发票难,开发票难的问题反映强烈,各级税机关要高度重要此项 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并于七月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监察部门的举报电 话,对少数税务人员有意刁难纳税人、不供给发票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并按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处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维 护市场秩序、公平税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8年7月15日起,对违反发 票管理规定,利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不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地查处和打击,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需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到辖区内地税 机关依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严格按《办法》规定填开、使用发票。 二、消费者在餐饮、娱乐等场所消费或接受各种服务,数额在一元以上的,可主 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对拒开或以收据代替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立即拨打辖区内地 税机关稽查部门的举报电话。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从重从 快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税务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售给发票或 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欢迎纳税人向辖区内地税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税务机关将按有关 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对举报属实、检举有功者,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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