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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外[1998]021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甘地税外[1998]021号 兰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征收营业税。据此,甘肃兰港石化有限公司在销售聚丙烯产品时向用户收取的装车费, 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征增值税。对已征收的营业税72729.39元应予 以返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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