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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9]009号颁布时间:1999-08-18

     1999年8月18日 甘地税二[1999]009号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省养猪业的现状, 我省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定为,凡年出栏生猪达到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 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及以上的养猪户即为专业养猪户。 二、各地按通知后,应立即成立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和领会总局 《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组织安排部署,抽调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 人员参加清理检查工作。 三、在清理检查中,各地要认真研究本地生猪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按照 总局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清理检查和整改,把清理检查重点放在随意变通税法、擅自 改变纳税环节、包税和摊派征收、不开或不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等违法行为较为严重 的地县。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应组织代征人员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并对其 在代征过程中执行政策情况认真清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问题严重的坚决取消 其代征资格。同时,各地应将清理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于10月底前上 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四、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生猪流通过程中税收执 法情况、清理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9号 国税发[19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和有关部门近来陆续反映的在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税收 法规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为了严格依法征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生猪市 场的征税办法,促进我国生猪饲养业稳定健康地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生猪税收问 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变相 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 法。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 业务的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根据当前我国生猪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的 情况,生猪屠宰税税负明显偏高的地区,要向政府建议适当调低税额标准。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 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纳税环节让农业生产者缴纳或 代缴生猪增值税。 四、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 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 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业养猪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 准: (一)以养猪为其主业; (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 (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数。 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五、猪皮农业特产税从1999年起已经停征,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 继续征收。如有违反规定继续征收猪皮特产税的,要立即纠正。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生猪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 整改。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对生猪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抽查。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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