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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9]29号颁布时间:1999-08-17

     1999年8月17日 甘地税一[1999]2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各地区具体实施中,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的买卖双方必须签订销售合同; 二、买卖双方要开具增值税(货物)发票; 三、对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制售、安装铁塔的工业企业除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外, 还应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按"建筑安装"税目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6日 国税函[1999]60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 [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 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 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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