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17号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甘地税四[1999]0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 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 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 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