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17号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甘地税四[1999]0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
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
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
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