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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5]019号颁布时间:1995-09-18

     1995年9月18日 甘地税征[1995]0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 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并就全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我省各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停止使用原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据,凡从事营业性服务的,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 二、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需用发票时,须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 关批件到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购领手续,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证》 购领发票。 三、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购领、使用发票,并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 查,按期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各种资料,不得刁难、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四、各地税务机关接本通知后,应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 认真全面的清理检查,凡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须通知限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税 务登记证》,以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 请示》的批复      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 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 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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