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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将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专项用于解决政策财务挂帐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78号颁布时间:1995-09-07

     1995年9月7日 甘地税三[1995]07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将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专项用于解决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 知》[甘财商发(1995)第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的粮食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 及有关税收规定,依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粮食企业凡属政策性财务挂帐或亏损,应由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解决,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或用应纳税所得弥补。 附件: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将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专项用于解决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 知      1995年8月2日 甘财商发[1995]第035号 各地(州、币)财政处(局): 1993年4月1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前,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利润)一 直作为省上粮食村财资金的夹源,就地用于粮食补贴支出。粮改以后,各地对粮食企 业缴纳的所得税在使用上很不一致。应恢复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就地用于粮参补贴 支出的办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 知》国发[1994]62号文件的要求,及早解决我省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争取 中央挂帐停息政策,决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返还的所得税专项用于消化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各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进度先投 入粮食政策性补贴专户,然后全额拨给同级粮食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消化粮改前划断 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二、对于已经消化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地县(市)区,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 税,应专项用于扶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各地县目前在执行中与此文有相抵触的,应据此纠正过本。对未按此文执行 的地县,省上将欠补款从省对地方的财政返还款中扣回,直接用于归还欠补款所占用 的银行贷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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