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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74号颁布时间:1994-08-06

     1994年8月6日 甘地税三[1995]07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财税字[1995]5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 财税字[199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 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 的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 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 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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