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单”使用有中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5]016号颁布时间:1995-07-10
1995年7月10日 甘地税四[1995]01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11月1日起启用“甘肃省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单”(以下简
称外销单)后,对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促进商品流通,防止税款流失,避免重
复征税,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完成全省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各
地使用外销单情况来看,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填写内容不全、不清楚;印章不规
范;没有采用一车一单的办法;有的采取在林业部门用的“综合利用产品运输单”上
加盖印章的办法;还存在异地发放外销单的情况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省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甘肃省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
证明单’的通知》(甘财农税发[1994]第29号)规定的使用、印制、管理和
检查办法执行。各征收部门凭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明,填发外销单。没有农业特产税完
税证明的,应先缴纳农业特产税后,再填发外销单。外销单填发的内容应与农业特产
税完税证明内容相一致;对一次交纳分批运销的,征收部门应在税收票证上注明每次
运销数量,发给外销单。征收部门在具体使用中要认真、逐项填写外销单的全部内容,
字迹要清楚,印章要齐全、符合规定,以避免给纳税人在运销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
麻烦。
二、严格保管和发放外销单。各地要按照《甘肃省农业税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对外销单不得异地(以县为界)发放使用;对代扣代缴单位发放外销单的,必须从严
控制,不得撒手不管;要设卡建帐,建立外销单使用的缴销制度。
三、加强外销单的使用检查。为了督促纳税人及时在产地纳税,各级征收部门要
与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进行税收检查。对外省(市)、外县(市)
运入的和本县(市、区)运出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凡持有产地征收部门填发的外销
单,实际数量与外销单上的计税数量一致的,不得再补征农业特产税。实际数量超过
外销单注明的计税数量的,应按本地的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征农业特产税后,填发给
纳税人完税证和外销单,并在完税证上注明补征税款的理由。对本地税率高于产地税
率的,或本地计税价格高于产地的计税价格的,不得再补证农业特产税。
四、统一印章。在“甘肃省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单”上统一盖“甘肃省X
X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专用章”(样式附后)。该章为圆形,直径
为4厘米,中间为五星。各县需刻制枚数报地区确定,并由各地区负责刻制。凡以前
各地使用的印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次规定为准。
五、实行统一外销单后,各地要严格按章执行。加强检查、监督,对于偷抗逃税
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各地执行中如有问
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六、我省边界各县,应主动将我省使用外销单的规定和执行办法,及时与邻县征
收机关联系,互相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甘肃省XX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专用章”印模(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