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80号颁布时间:1995-09-18
1995年9月18日 甘地税三[1995]08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 财税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
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
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
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