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财农发[1994]第071号颁布时间:1994-06-30
1994年6月30日 甘财农发[1994]第071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执行后,考虑到我省国有农口企业条件差、底子薄、负担重、效益低的情
况,根据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在“八五”后两年对
省级预算内国有农口企业(包括农垦、农牧、劳改劳教及森工企业)继续按照财政部
(91)财农字第4号、(87)财农字第252号文和省财政厅(91)甘财农字
71号文件有关利润上交或亏损补贴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省财政除对省级预算内国有农垦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外,对省级
其他农口国有预算内企业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负”的办法。
二、省级预算内国有农口企业“八五”后两年继续享受免交所得税政策。免交的
所得税原则上40%留给企业视同专项拔款用于发展生产;60%上交企业主管部门,
经财政批准用于困难企业发展生产或解决部分亏损挂帐问题。
三、原实行的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的办法不再执行。个别行业因特殊情况,
需继续集中部分企业利润,用于增加主管部门宏观调控能力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后
方可实行。
四、各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精神和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不同企业的财务
包干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执行
五、地、县预算内国有农口企业是否继续执行原来规定,由当地政府决定,省财
政不负责弥补因执行原来办法而减少的地县收入。
附件1:省级预算内国有农口企业目录
附件2:财政部《关于中央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
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件1:省级预算内国有农口企业目录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一、省农垦总公司系统
1、饮马农场 玉门市
2、黄花农场 玉门市
3、下河清农场 酒泉市
4、敦煌农场 敦煌市
5、小宛农场 安西县
6、生地弯农场 金塔县
7、鱼儿红牧场 肃北县
8、宝瓶河牧场 肃南县
11、山丹农场 山丹县
12、八一农场 金昌市
13。黄羊河农场 武威市
14、勤锋农场 民勤县
15、条山农场 景泰县
16、张老寺农场 任川县
17、万宝川农场 灵台县
18、五举农场 崇信县
19、高楼山农场 文县
20、酒泉拖拉机配件厂 酒泉市
21、嘉峪关水泥厂 嘉峪关市
22、祁连山制药厂 酒泉市
23、喜峪关化工厂 嘉峪关市
24、安南坝石棉矿 阿克塞县
25、河西堡电焊条厂 金昌市
26、武威啤酒厂 武威市
27、武威水泵厂 武威市
28、屯沟湾石英矿 永登县
29、酒泉建筑公司 玉门市
30.金昌建筑公司 金昌市
引、官庄联合企业公司 玉门市
32、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 兰州市
33、洒泉农垦公司 酒泉市
34.张掖农垦公司 张掖市
35、武威农垦公司 武威市
36、平凉农垦公司 径川县
37x省农垦工业公司 兰州市
38、省农垦农业公司 兰州市
39x省农垦农机公司 兰州市
40.省农垦进出口公司 兰州市
41、省农垦科技实业开发公司 兰州市
42、省农垦服务公司 兰州市
43、省农垦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兰州市
44、省农垦常青综合贸易公司 兰州市
45、省绿色食品公司 兰州市
46、省农垦经济实业公司 兰州市
47.省农垦影视装璜公司 兰州市
48、省农垦边境贸易公司 兰州市
二、省劳改局系统
1、兰州客车厂 兰州市
2、兰州阀门厂 兰州市
3、省劳改局接待站 兰州市
4、平凉卫生材料厂 平凉市
5、平凉机床附件厂 平凉市
6、两水农场 武都县
7、天水机床厂 天水市
8、甘谷暖气片厂 甘谷县
9.定西起重机厂 定西县
10、临夏液压件厂 临夏市
11、五大坪农场 靖远县
12.寺儿坪农场 靖远县
13、北湾农场 靖远县
14、天祝建材厂 天祝县
15、红光园艺场 永昌县
16、酒泉电机厂 酒泉市
三、省劳教局系统
1、省劳教一所 兰州市
2、省劳教二所 兰州市
四、省林业厅系统
1、白龙江林业管理局 下属四林业局
迭部林业局 迭部县
洮河林业局 卓尼县
舟曲林业局 舟曲县
白水江林业局 文县
2、省林产品工业公司 兰州市
3.省林工商总公司 兰州市
五、省畜牧厅系统
1、省陇牧实业总公司 兰州市
六、省土地管理局系统
1、省土地综合开发总公司 兰州市
附件2:财政部关于中央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
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8日 (94)财农字第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位列市
财政局:
最近,国务院农口各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不断来函,提出在国家
对企业统一实行所得税制度后,应考虑国有农口企业从事种养业效益低,特别是近几
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财务挂帐增加,经济困难加剧的情况,继续给予财务优惠政策。
经研究,同意在“八五”后两年对中央的国有农口企业(包括农垦、农牧、水产、
华侨、水利、气象、劳改劳教及森工企业)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91)财农字
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利润上交或亏损补贴的规定执行。属于地
方的国有农口企业是否执行原来规定,要由地方政府决定,中央财政不负责弥补因执
行原来办法而减少的地方收入。
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