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取得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甘地税三[1996]072号颁布时间:1996-10-23
1996年10月23日 甘地税三[1996]072号
定西、陇南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取得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交警部门举办的机动车辆驾驶技术培训班(包括学校),凡按有关标准
收费实行有偿授课等服务的,其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范围,应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其体按甘地税三(96)0
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举办部门从培训费中支付给有关人员的个人收入应按支付收入的项目由支付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扣缴办法及税额的计算,由你地按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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