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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92号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甘地税三[1996]092号 各地、州、市地税局,矿区税务局,兰州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6号)转发给你们,请予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发[1996]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 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 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 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 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 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 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所友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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