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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067号颁布时间:1996-10-10

     1996年10月10日 甘地税三(1996)06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6]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9月3日 国税发[1996]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 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 效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 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其接抵扣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 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 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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