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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征免地方税的批复

甘地税一[1996]051号颁布时间:1996-12-30

     1996年12月30日 甘地税一[1996]051号 酒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否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请示》[酒地地税(199 6)第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关于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营经济适用 住房的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符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地税二(1996)008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 房,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减免税范围及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94)001 号文予以明确: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不能免缴企业所得税。   4、关于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政策,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作出免征一次性 契税的明确规定。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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