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48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甘地税一(1996)04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1日 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
[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
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
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
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
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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