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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46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甘地税一[1996]04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 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 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 不得给予免征管业税的照顾。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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