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38号颁布时间:1996-11-18
1996年11月18月 甘地税一[1996]03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
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的个人,在废弃的煤拜石中利用简易工具
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
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本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
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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