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38号颁布时间:1996-11-18

     1996年11月18月 甘地税一[1996]03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 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的个人,在废弃的煤拜石中利用简易工具 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 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本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 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