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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008号颁布时间:1994-09-22

     1994年9月22日 甘地税三[1994]008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文中第三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请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纳税所得额的核定:一般情况下应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为基础,并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营业额的核定以流转税为划分原则,凡缴纳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核 定;凡缴纳以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由地税局为主核定。 3、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的通知      1994年8月1日 国税发[1994]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 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 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环管其分配方式 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 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 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 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 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内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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