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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几个业务问题的答复

甘地税三[1994]006号颁布时间:1994-09-26

     1994年9月26日 甘地税三[1994]006号 武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你 局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凡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原甘肃省税务局已向省人民政府写了 专题报告,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执行。在未批准之前,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确定计 税工资标准。但在今年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暂按甘肃省税务局甘税明电 (1994)01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会计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企业按照财会制度计算的所得为会计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 当企业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应纳税所得为准计算应纳税额。对企业93年(包括 93)以后发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也应以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定 的数额为准。 三、关于抵补亏损问题 原则上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可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于企业1993年1月1日 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 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延续弥补期限内,当年实 现的利润经企业同意后可部分用于抵补上年度亏损,对未弥补亏损的部分应按规定缴 纳所得税。对企业是否税后还上缴利润问题,应由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决定,不能以 税收形式上缴。 四、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 法自1994年l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由税务部门依 法负责征管,所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认真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和 措施,切实把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工作做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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