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15号颁布时间:1994-10-04
1994年10月4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15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5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返还增值税和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
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通知要
求,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增值税的返还程序是:企业按要求填报《民政福利企
业、学校办企业增值税退付申请表》(以下简称增值税退付申请表,附后),经企业
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将《增值税退付申请表》集中按月逐级上报
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查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据实
退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实际征税、免税及返还税款的统计
工作,按月填写《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增值税免税及返还情况统计表》(附
后),并逐级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收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学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
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年营业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经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方案出台以前,省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增值税退还审批手
续后,同时将批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
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已随同增值税征收
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库手续。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
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后,原甘肃省税务局(1994)甘税流字第
028号第二条有关先征后退的办法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甘肃省税务局(1994)甘
税流字第028号通知已办理的退税,应按管理体制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表格
附后)。
请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
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
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
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
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
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
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
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
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
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
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
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
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六、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
精神,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
税收优惠照顾。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
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
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
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
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管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
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
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3、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
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
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7、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
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8、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
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9、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
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两年。地方过去自定的政策
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即予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