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12号颁布时间:1995-03-08
1995年3月8日 甘地税三[1995]01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1
995年我省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的纳税人明确如下:
1、省级直属的舟曲、洗河、迭部、白水江四个林业局以财务包子单位白龙江林
业管理局为纳税人;省级直属的二十一个林场、苗圃以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为纳税人。
2、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所属的其它企业和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所属的多种经营性公
司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3、上述企业的所得税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入省级金库。
4、省级以下的森工、林场、苗圃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地、县级地税机关按规定确
定,收入入地县金库。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4]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
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
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
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
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按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
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
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规定。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
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
一规定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
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
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甘肃省林工企业、林场、苗圃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址
一、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
1、迭部林业局 迭部县
2、舟曲林业局 舟曲县
3、挑河林业局 牟尼县
4.白水江林业局 文县
5、经销公司 武都县
6、供应公司 武都县
7.建筑公司 武都县
8、昭化林工商公司 四川广元
9、贸易公司 武都县
10.招待所 武都县
11、设计所 武都县
二、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
1、21个直属林场
2、纤维板厂 天水市北道区
3、经济开发总公司 天水市北道区
4、林产实验厂 天水市北道区
5、贮木场 天水市北道区
6、经销公司 天水市北道区
7、林供处 天水市北道区
8、物资站 天水市北道区
9、建设公司 天水市北道区
10、综合经营公司 天水市北道区
11、汽车队 天水市北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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