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洛坝铅锌矿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三[1995]004号颁布时间:1995-01-25
1995年1月25日 甘地税三[1995]004号
陇南地区地方税务局、天水市地方税务局:
陇南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水洛坝铅锌矿所得税征收入库问题的请示》(陇地
征字[1994]00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天水
洛坝铅锌矿的所得税应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入库。为了确保新税制
的贯彻实施,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我省境内异地办的地方企业所得税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企业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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