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5]027号颁布时间:1995-12-04
1995年12月4日 甘地税征[1995]02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技术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贸易活动,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技术市场优惠政策〉和〈甘
肃省技术市场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市发[1994]13号)精
神,特对《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凡经我省县以上(不包括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的科研单位及中央在甘的科研机构,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经营活动中取得收入时,一律使用《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其它经营活动不得使用《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对虽属技术贸易,却不使用
《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而使用其它发票的,不得享受《甘肃省技术市场优惠
政策》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
二、《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科委技术市场
管理办公室、省科协咨询部、省工会职工技协及各地、州、市技术市场办公室负责发
售。
各地(州、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向省科委技术市场办公室领取发票时,须将省科
委发票出库单第四联送交有关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并实行送签制。
凡需使用《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的单位,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以及科研单位(企业)证明和证书,到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核发《发票准购证》,经审查合格后,领取该证,凭证购领发票二各技术市场办公室
发售发票时,应在《发票准购证》上准确填写发票起止号码,并实行“验旧领新,限
量供票”的制度。
用票单位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填开的《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以及与此
有关技术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甘科市发[1994]
13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税收征免政策。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终前将各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本年
认定的科研单位及技术合同有关资料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三、各用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建
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接受税务
机关的检查。
四、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市场办公室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对《甘肃省
技术贸易市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并互相支持,互相协作,建立必要的联检联查
和联席交流制度,从而强化地税征管,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1:《甘肃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票样(略)
附件2:甘肃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