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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5]023号颁布时间:1995-10-16

     1995年10月16日 甘地税征[1995]02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维护我国国际航车多输市场的经济秩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448号)精神,经与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商定,现将我省《国际航空 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凡在甘肃省境内的中国民航西北航空公司的销 售部门,包括其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 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不得只售机票,不开发票,或不售机票,乱开发 票。 二、一切购领国际航班机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具有机 票和专用发票,且金额相等,凡“两票”缺一,或金额不等者,不得报销入帐,更不 得假借购买国际机票之名,只凭“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报销入帐。 三、“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专用发票规格为: 190(mm)X105(mm)(40K),纸质采用无碳压感纸,每份发票一式 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白底红字,为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白底棕字,为 购票方报销凭证;第三联记帐联,白底绿字,为开票方记帐凭证。第二联套印甘肃省 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其票样附后)。 “专用发票”将实行每本发票封签制,以便分清用票者与发票承印厂的责任。用 票户开封前,检查发票联、号,有缺联少号的,由发票承印厂承担责任;若开封后, 有缺联少号的;一律由用票者承担责任。 西北民航管理局应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印制计划,并与省地方税务局一次性 结算发票工本管理费。 四、“专用发票”的领发和检查。西北民航管理局需用发票时,须持省地方税务 局核发的《发票准购证》领取发票,省地方税务局发放发票时,实行“按季供票,限 量领票”和“验存根,供新票”的制度。 西北民航管理局在向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发售发票时, 须向用票产核发并填写《发票准购证》。各用票户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 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各种资料,不得刁难、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地方税务机关检 查专用发票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 五、西北民航管理局应于每季终了十日内分别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 税务局报送《发票印、领、用、存、缴销报表》(表样附后)。 六、各用票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发票, 并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确保“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   七、西北民航管理局应加强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和配合,要互通信息,互 相支持,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贡交流制和联检联查制,使“企业发票”的管理步入 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附件1: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印、领、用、存、缴销委报表(略) 附件2:《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票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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