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21号颁布时间:1995-05-29
1995年5月29日 甘地税一[1995]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
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地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
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对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免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
(四)款规定,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免
征营业税。
三、关于承包绿化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例如,
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便于征管,对承包绿化工程按“建筑业棗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四、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
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安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
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未承包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
调、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
五、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
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
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总承包人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
责缴纳其承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
总承包人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
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总承包人在境内未设有机构,
又没有代理者,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缴的营业税税
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六、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
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银行将房屋销售,
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
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
税。
七、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
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
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的征税
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和征收范围,而贷款是
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或是其他单位,只要是
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八、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人“储金”科目,
储金的利息记入“保险收入”科目,储金到期返还给用户。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
身保险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于到期返还
给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
此项规定,首先,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
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
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
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应以保费金额为营业额,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
营业额中扣除。
九、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点歌等业务,对此项
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电话台,其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所说的“用
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对邮电局(所)经营的邮电礼仪活动征税的问题
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
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
物的价款在内。
十一、关于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
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
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销售不动产,
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此项赞助收入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
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
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该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十二、对合作建房行为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
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
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
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
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收营业税;对乙方
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
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叉发生了销售不
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
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
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
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
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收营业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
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
营业税,只对合营业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双方分得
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
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
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业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
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售收入
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
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困此,首先对甲
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
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十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
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
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
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
的当天。
十四、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
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
业税。
十五、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在计征营业税时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
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
“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
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十六、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调拨集邮商品计征营业税的问题
报刊发行是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订销报刊的业务。对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调拨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按收益额(分成收入)作为营业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对邮政部门零售报刊和零售集邮商品(包括邮票)按销售收入全额作为
营业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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