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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5]021号颁布时间:1995-10-04

     1995年10月4日 甘地税四[1995]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农业产品在征收环节、范围和纳税人的界定上是 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是征收增值税难以划分,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调查,现明 确如下,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 税字[1995]52号)随文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品:是指初级产 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从 事农业特产品深加工以及销售外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农业 特产品购销业务的单位的个人,纳税人在其收购本通知第三条所到产品时,即为农业 特产税收购环节的纳税人,又为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本通知第三 条所列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 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二、为促进我省农业特产品的销售和流通,防止偷漏税款及税款外流,凡在我省 境内自产自销和向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供销一条龙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使用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刷、发放、管理的《农林牧渔水产品统一发票》 (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为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用于销售或深 加工而取得或开具的《统一发票》,可按《统一发票》或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计算 进项税额。 三、收购《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中所列举的应税农 业产品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牲畜产品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收购所支付的价款或凭证取得的《统一发票》所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 税率计算缴纳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收购后销售上述农业产品或深加工后再销售的 单位和个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百 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 农业特产税。 五、原木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仍按(甘财农税发[1994]第015号)文件 执行。由于农业特产税是对农业产品的原始产品征税,因此原木生产单位和个人以自 产未税原木连续加工的。毛板、毛段、毛条以及其它应税未税农业产品需连续加工的 产品,由于作为生产原材料农业产品应税来税,为补缴农业特产税,必须将产成品折 算为原始产品计算计税收入,再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折算办法是以制成的成品数量和制成率求出原始产品的数量,再按原始产品的单 价和数量求出计税收入,其公式为:成品的计税收入额=成品的数量÷制成率(出油 率)×原始产品的单价 应纳农业特产税=成品的计税收入×税率 制成率指产品的成材率、出油率等,一般按加工定额标准或当地平均水平确定; 原始产品的单价一般按当地平等收购价或市场价确定。 附件1:甘肃XX地(县)农林牧渔水产品统一发票样本(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年6月19日 财税字[1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 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 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 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 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 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蔡育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准等工序 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 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 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 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构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 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 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 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 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 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 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 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烯厂烤制的复烤 烟叶。 (四)茶叶 菜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条青),以及经吹干、探拌、发酵、 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条、绿毛茶、乌龙 毛茶、白毛条、黑毛茶等)。 精制菜、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荣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国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于(如荔枝干、枝园子、葡萄干等)、 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 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 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 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 织等初级产品,如案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 麻子、蔡子、桐子、橄榄仁、棕相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 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模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茶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 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核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 一定长度的木段。 铝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 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 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 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 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于花、于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 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 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 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 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 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肉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成蛋、松花蛋、胶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件如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 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 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 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生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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