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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01号颁布时间:1995-01-11

     1995年1月11日 甘地税一[1995]001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国税发2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 国税发[1994]252号 略:   根据国发(1994) 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 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   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划转到该行, 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行总行向国家 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 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 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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