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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行政管理费暂行规定

甘地税三[1995]085号颁布时间:1995-10-11

     1995年10月11日 甘地税三[1995]08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支付给总机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 关的管理费的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保障各级集体企业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正常需要,规范管 理费的收缴使用,加强税收征管,现就我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缴、使用管理费作如 下规定: 一、管理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原则 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收支标准应坚持在最高限额内进行核批, 收取数额一年一定,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还应本着对所属企业和下 级主管部门“支持、服务、管理、监督”的宗旨,从各方面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不 断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 二、管理费的收缴 (一)凡行政管理费未纳入财政预算、行政经费无来源或有一定经费来源、但不 能保证正常开支的,确需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主管部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按核定数向所属企业和下一级主管部门提取、收缴管理费,并允 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收取管理费 1、列入各级财政或事业费开支的; 2、列入企业费用开支的; 3、有经费来源并能保证管理费支出需要的; 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不应收取管理费的。 (三)企业只能向直接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上缴管理费,上一级主管部门只能在 税务部门核批的数额内向下一级主管部门收缴管理费,不得重复向企业收缴和多头收 缴。 三、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管理费(含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费),应在下列规定的 最高限额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向所属企业收取。 1、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 2、商业企业最高不超过商品销售总额的0.5%; 3、饮食企业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 4、修理服务性企业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 5、建筑安装企业最高不超过工程收入的0.5%; 6、交通运输企业最高不超过营业额的1%; 7、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营业性收入的1-2%。 四、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各级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应按下列规定的开支范围严格使用: (一)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费; (二)应由管理费开支的本单位正式管理人员的下列经费: 1、工资(包括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津贴、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职工教育培训费; 5、公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 6、设备购置费; 7.修缮费; 8.业务费; 9.展品及样品费; (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 五、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一)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必须报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其中,省级、中央在甘、 外省驻甘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跨地区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由省地税局负责 审批。各地、州、市地税局负责审批本地区内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以及负 责分解省局对地、州、市二级管理机构的核批数额,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地自定。 (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经批准收取的管理费实行决算审批制度,年度终了后 一个月内要向批准税务机关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预决算表》(式样附 后)。经审批后办理下一年度行政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式样附后)。对不能准 确和按时提供决算表的主管部门,批准税务机关不得核批下年度收缴计划。 (三)各级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收缴的管理费,必须单独设置帐簿,独立核算、 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独立单位的经费合并核算或相互挪用。 (四)对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且在本年终企业决算前未上交的管理费,应并入企业 本年度应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下一年度也不得补提。 (五)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凡未经税务部门批准违反本规定擅自越级到企业 收取管理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主管部门越级收取的费用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并 处以五倍以内的罚款,对企业已上交的部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各级税务部门在管理费收缴核定工作中要认真把关,对与企业生产无直接 关系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直接向企业收取管理费,企业也有权拒绝上交。 六、本规定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外省、市在甘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省内的城乡集体工 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供销社、加工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企业,一 律执行本规定。   七、各地、州、市地税机关可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的收缴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 为准。 附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决算表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审批收取数 本年实际发生数 上年实际发生数 收入总额 收取管理费 其中:1、下级主管部门上交数 2、向所属企业收取数 经核定上年结余或亏损 其他收入 二、支出总额 交上级管理费 本级管理费支出 工资: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职工福利费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职工教育培训费 公务费 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 业务费 展品及样品费 税务部门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 节余数 其中:本年节余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主管人): 制表人: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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