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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一九九五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40号颁布时间:1995-11-22

     1995年11月22日 甘地税一[1995]04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一九九五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商字[1995]514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一九九五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31日 财商字[1995]51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 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 金融保险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认 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会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企业各项收入 1.金融、保险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 收入(含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兑付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等)、证券发行、 销售差价收入(含证券回购)、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都要按照权责 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进行核算,并在会计决算中如实、全面反映。 2.凡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以及按银发(1995)130号文 件有关规定在18个试点城市进行国有企业兼并试点的银行贷款,可暂不按照权责发 生制的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但挂帐期满后,应改按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和确认当期的 营业收入。其中,实行计息挂帐的贷款,挂帐期间的应收利息应于挂帐期满后计入当 期的营业收入。除上述贷款外,一律不得以政策性贷款名义扩大范围。 3.信用卡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透支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要如实反映, 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工本费等直接冲减收入。 4.企业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 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等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更不得作为企业 小金库开支。 5.财政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利差补贴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并纳入利润 总额,按规定进行分配。 二、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支出 1.凡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含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及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 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支付的定期存款利息在预提的应 付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支付。企业不得通过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增减 利润,更不得将定期存款利息重复列入成本。定活两便存款不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支 付的利息据实列支。三年期及三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按实际支出 数列支,不得预提。 2.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3.按照我部(93)财商字第261号《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等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保险企业理赔收回的各种财产,必须以公允、合理的价格予以变 卖,所得价款冲减保险赔款支出。其中保险企业自己留用部分,应视同固定资产购置 入帐,并相应冲减赔款支出,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一律纳入指标控制;凡擅自实行各种 名目赔款包干办法以及搞突击赔付的,一律予以纠正,多支出的赔款在决算中冲回; 凡以无赔款优待名义搞变相回扣的,必须予以纠正。保险企业支付无赔款优待必须按 现行财务规定执行,严禁以支付手续费。劳务费以及无赔款优待等名义坐支保费收入 或进行私分。 4.认真核实各项费用开支,凡不属于本年的有关费用均不得以预提、待摊名义 调节费用支出,虚增、虚减利润。实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5%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驻各 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地方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 有关财务处理按我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 题的规定》执行。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我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 规定从业务管理费中列支。各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 5.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必须按照规定 提取和使用。呆帐准备金必须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88)财商 字第277号文件、(92)财商字第232号文件、(94)财商字第 392号 文件以及(94)财商字第57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核销。 6.严格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管理,对大宗修理费应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不得一 次列入成本;凡以固定资产修理费名义搞以修代建的必须纠正。要加强对租赁固定资 产的管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支出不得列入成本;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的费用开支 按我部财商字[1995]2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所发生的 一切支出必须按规定列入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实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应按 我部财工字[1995]18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住房的维修、管理以及按国家规 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未实行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的单位发生的企业住房修理费支出,按照我部财商字[1995]23号文件有关 规定执行。 7.严格加强工资管理。企业各种构成工资总额的支出必须如实纳入工资科目核 算,工资改革必须严格遵从国家规定,不得在工资之外以各种名义乱发工资性补贴、 津贴。未实行行员工资制的其他企业职工奖金按规定计入成本。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 统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按(94)财税字第009号文 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8.有规定比例伪支出项目,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 在审批年度决算时将进行纳税调整。 9.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应在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 不足开支发生赤字的,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逐 年消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应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 施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的超支。 10.办理国库券业务按规定开支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 零星设备和对推销成绩突出人员的奖励等,均在财政专项拨款内开支,不得挤占成本。 办理其他债券业务的收入必须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必须的开支可在成本中列支。 11.营业外支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报,具体项目要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1)根据(93)财工字第37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执行新新的企业财 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经国 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按规定交纳的堤防维护费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2)企业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按我部财商字[1995]2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94)财税字第0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 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超过部分在计算纳税时 进行调整。 (4)根据(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 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营业 处支出,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罚款以及企业赞 助、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三、关于对外投资效益的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应作为投资收益核算,如实列入企业会计决算,纳入企业利润总额。 其中:凡是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全额投资,按国家规定已办理人、财、物和挂靠 单位脱钩手续,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企业,应将从中分得的税后利润以及从联 营、参股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全额计入投资收益;凡未办理脱钩手续,或者仍由国 家银行、保险公司集中纳税的企业,应将其实现利润全额并入年度会计决算;除证券 公司自营证券(包括回购)业务外,企业购买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应全额计入 投资收益,照章交纳所得税。已脱钩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联营企业所发生的亏损 应按规定由该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不得并入投资企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国家 银行、保险公司应单独附报全资附属企业年度损益表,并对已纳税和投资收益情况加 以详细说明。全资附属及参股、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财税字(1994)027号 文件规定执行,从已脱钩并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联营企业分 得的税后利润,凡所投资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应按规定进行补 税,高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的不退税。凡是已交纳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都应提供纳税 凭证复印件,不提供纳税凭证复印件的,视同未纳税处理。 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倒原则上由投资的银行、 公司予以核定,但税后利润应首先计提不低于10%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 水平原则上比照投资的银行、公司的平均水平核定,其余税后利润用于向投资者分配。 金融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参股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坚持按年收回。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文件、镀银管[1995]2 号文件规定,各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 性住房信贷业务及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年末可按此项业务的贷款平均余额所占比例 将本年房地产信贷业务的收入、支出进行划分,分别编制1995年度此类业务决算 报表,对政策性业务的报表报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营性业务的各类报表由下而 上逐级编制上报,并由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汇总并纳入全行决算后随总行决算报表一并 上报我部审批。 五、关于外币业务核算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外汇体制改革后,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损失,数额不大的可直接计入企业 当期损益;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处理,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个别企业 数额巨大,确需超过五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核定。汇兑损益如为 净收益,数额较大的可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记 帐本位币金额,其计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计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的处理,请按我部 财商字[1995]4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切实做好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之间有关资金及财务事项的清理、 决算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两行《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好两行相互之 间资金占用清理、结算以及代理业务财务收支事项的决算工作,农发行总行和各省级 分行还应认真做好自身本级及系统的财务收支的决算事项。 1.认真清理核实资金及内外帐务。 (1)农发行以及农业银行代理行要在决算前认真核实清理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缴存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向中央银行的借款金额、利率、凡发现与中央银行往来资金及 利率不符的,均应在决算前予以纠正。 (2)对农发行存放农行以及农行存放农发行的资金及利率要在决算前逐一进行 核实,不符的要查清原因,及时纠正。 (3)按照政策性信贷资金不得用于拆借。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现封 闭运行的原则,农发行的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拆借,凡是有拆放同业的,必须清理收回, 年终不得有余额。 (4)农发行各级行(含代理行)要认真清理核实系统内往来资金款项,发现不 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2.根据两行代理协议和我部财商字[1995]400号批复农发行1995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函的精神,农发行计付农行委托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应严格按照 规定的标准和计付办法执行。一是计付标准为贷款年均余额的5‰、收回利息额的 2%和存款年平均余额的0.5‰;二是农发行按上述标准计付代理手续后,未经财 政部批准,不得再计付其他任何费用;三是代理业务手续费一律实行按季预拨、年终 清算的办法,并与代理工作质量挂钩,农业银行各级代理行不得就地在农发行帐上列 支代理业务手续费,已经列支的必须如数冲回。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45、86号文件的 规定,农发行系统的应缴营业税,除总行本级由其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外,其他 分支行的营业税,从1995年10月1日起,统一由省级分行统缴并向同级财政部 门办理退税手续;属于1995年10月1日以前已按代扣代交办法或以其他方式交 纳的营业税,由交纳单位(包括代扣代交单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税。由 于1994年两行财务合并,由农行统一对财政部清算,因此1994年两行应交营 业税款的清交统一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清缴税款不得列农发行的决算;农发行总行 本级已交的营业税的退税以及全系统所得税的清算,由总行直接向财政部办理。 4.农发行系统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统,由省级分行计提,农发行的各级 代理行不得就地提取,已经提取的必须在决算前冲回。 5.中国农业银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财产以及买断清况,必须在决算前清 理核实完毕,各自纳入决算,并单独区映,详加说明。 6.中国农业银行与农发行之间资金往来差别利率一律从1995年3月10日 两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农发行各级代理行不得补收1995年1月1日到3月 10日之间的利息,已经补收或者已自行列农发行帐的,必须在决算前传理退回。 七、境外企业决算的处理 国家银行、保险公司所属境外企业的利脉,按(89)财商字。第31号文件和 (89)财商字第513号文件执行,决算单独上报,单独清算。 八、财税大检查等有关事项的处理 在财务大检查中,被查出违纪金额的财务处理和上交办法,按财政部税收、财务、 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各行(公司)对应调帐项目,在会计决 算中必须相应调整帐务,并在决算报告中单独说明,同时说明违纪金额上交财政情况。 对金融业的大案要案中发生的经济损失处理要慎重,尤其是涉及外汇、证券、期 货业务及贪污、挪用公款等造成的损失,不论是否经法院判决处理,均不得进损益冲 减利润。凡经法院判决后有关损失的财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九、做好年终财产、帐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金融、保险企业使用的国家各类财产,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 清理核实,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于盘盈、盘专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 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入决算,并 在决算说明中加以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 82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分帐核算,并认真清理两行分设后的资 金、财产以及财务收支,分别编制决算。 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404号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定额 补贴西藏分公司的应分别由总公司和西藏分公司列支列收,并纳入决算。 十、做好一九九五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工作和财务指标的考核工作 财务分析是会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会部门都要精心组织,认真分 析。财务分析应包括因信贷收支(保费收入)、成本开支、管理费用支出以及资金结 构等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材料与决算一并上报。同时还要做好财务指 标的考核工作。各行(公司)在报送会计决算时,须就以下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考核: 1.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各行(公司)要在全面清理核实 的基础上,按规定列报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情况,其中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 办公室的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所清理出的各类固定资产经批准的均应如实入帐,单独反 映,暂不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的指标考核基数。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清理 (面积、投资)情况,分别列报停建、缓建、续建的面积、投资。 2.各行(公司)对一九九五年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未 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使用、结存情况要在决算中加以详细说明。 3.分析逾期贷款(其中:一年、二年、三年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 款余额及其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变动情况,并说明其主要构成及变动原因。 十一、加强会计决算的审核工作,提高会计决算的编制水平 1.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年度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年度经营成 果的综合反映。金融、保险系统各级分管财会工作的行长(总经理)应加强对会计决 算编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 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 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对一致。 2.各行(公司)系统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从严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和所 有者权益,认真编制年度会计决算。各级行(公司)编制的会计决算在报上级行(公 司)的同时,应抄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的审查, 采取就地审查、就地处理的办法,并将审查处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3.各级行(公司)对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决算审查中较大问题,经双方 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逐级汇总上报,由总行(总公司)统一汇总报财政部 复议。 十二、一九九五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 1.一九九五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请按我部会计司有关要求编报,并同时编报 汇总业务状况表。有外币经营业务的企业除编报汇总报表外,还应单独编报外币业务 的有关报表(折美元)。 2.各行(公司)在编报汇总会计决算的同时,同时须应编报总行(总公司)本 级的损益明细表。因在2000年以前中央对西藏实行特殊政策,各行(公司)还须 单独附报所属西藏分行(分公司)的决算报表。 十三、一九九五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各行(公司)必须于一九 九五年四月底以前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 十四、各总行(总公司)在对下布置本行(公司)一九九五年度会计决算时不得 超出本通知伯各项规定,并将本行(公司)当年的决算通知抄报我部。凡各行(公司) 下达的决算文件与我部统一规定相抵触的,专员办审查决算时均不得作为依据。 十五、除国家各银行、保险公司和财务关系挂靠中央财政约各中央级金融性公司 外,其他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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