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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举报违法票据实行报销奖励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9-09-22

     1999年9月22日   为加强全省地税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 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公平税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 围内对举报违法票据实行报销奖励办法,现将有关举报奖励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对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是指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消费 或者接受服务时,经营业户以各种理由拒不开具发票,而是给消费者开具收款收据、 白条子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以下简称违法票据),消费者均可持违法票据到消费 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进行举报,经税务机关查证落实后,给消费者予以报销 奖励。具体报销奖励的范围是:   (一)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餐厅、饭店、酒店、宾馆等饮食行业消费时经营者开具 给消费者的违法票据;   (二)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台球厅、高尔夫球场、保 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行业消费时经营者开具给消费者的违法票据;   (三)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茶座、照相、洗浴、美容美发、打字复印等服务行业消 费时取得的违法票据。   (四)上述范围均包括在“三资”企业消费时取得的违法票据。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取得的其它违法票据均不在报销奖励范围之内。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必须是经营业户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后开具的 违法票据。   (二)消费者应在取得违法票据后一个月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进行 举报。凡超过期限举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下列违法票据不予报销:   1、末盖有经营业户印章的;   2、末填写开具时间、消费服务项目和消费金额的;   3、票据票面破损严重,字迹不清,印章模糊的;   4、伪造、涂改过的;   5、经税务机关查无实据的。   三、报销奖励程序及标准   (一)消费者举报违法票据时,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1、消费或接受服务时的确切时间、地点,经营业户的确切名称;   2、违法票据原件;   3、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等 有关情况。   (三)对消费者的举报报销奖励标准均按违法票据票面实际金额给予报销奖励。   四、举报查处   (一)各级地税发票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 严肃查处。发票管理所确因人力不足的,可按经营业户的管辖范围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进行严肃查处。   (二)在查处违法票据时,除责令经营业户补开合法发票补缴税款外,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偷税的,要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后索取发票或票据被拒绝开具的,消费者有权拒 绝付款。并可立即拨打发票举报电话,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要严肃查处。   五、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对举报违法票据实行报销奖励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 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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