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普通发票抽奖活动和举报违法票据奖励活动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6-01
2000年6月1日
为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鼓励
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协助国税机关对用票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以达到公平税负,
平等竞争,维护正常的经济持续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的目的,甘肃省国家
税务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抽奖活动和举报违法票据奖励
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及实施单位
发票抽奖活动在全省商业流通环节开展,以地(州、市)为单位抽奖,具体由地
(州、市)国税局负责实施。
举报违法票据奖励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
局受理、核查及奖励。
二、抽奖发票种类和举报内容
(一)消费者在甘肃省境内购买货物时取得的国税机关监制的以下普通发票均可
参加购买地地(州、市)国税机关组织的抽奖活动:
1、甘肃省XX地(州、市)商品销售发票;2、甘肃省XX地(州、市)医药(器械)
零售发票;3、甘肃省XX地(州、市)书刊销售通用发票;4、甘肃省XX地(州、市)
新华书店销售发票;5、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商品销售发票、医药(器械)
零售发票、书刊销售通用发票。
(二)凡在甘肃省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营业户,有下列情形的,消费者
可向国税机关举报: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3、转借、转
让、代开发票;4、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5、开具票物不符发票;6、开具作
废发票;7、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8、开具假发票;9、私自印制、伪造变
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10、其他未按规定开具
发票的行为。
三、抽奖发票和举报违法票据应具备的条件
(一)抽奖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票票面金额为10元(含10元)以上;2、在规定抽奖活动期内开具并输入抽奖
系统的合法、有效发票; 3、发票票面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盖有销
货方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举报违法票据或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举报的违法票据或违法行为必须是经营业户2000年7月1日以后开具或发生的;
2、票面字迹清楚,印章或签字清晰,有开具日期、所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名称;3、非
伪造或涂改的违法票据;4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还应提供被举报人的经营地址、名称、违法票据原件、举报人的身份有效证明、
联系方式以及国税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四、抽奖方法和举报方式
(一)消费者购物取得发票后,可拨打当地公布的抽奖电话。未印抽奖号码的发
票,按抽奖电话语音提示,依次输入发票的开票日期(年月日)、发票代码(参看当
地普通发票抽奖代码对照表)、发票批号、发票号码;印有抽奖号码的发票,按抽奖
电话语音提示,依次输入开票日期和抽奖号码。发票抽奖系统对输入的发票自动检索
核对后,开奖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通过计算机随机产生中奖号码,并在当地报纸等媒
体公布。
(二)消费者取得违法票据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到经营者所在地县(市、区)国
税机关举报,亦可向上一级国税机关举报,国税机关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可采取直接
举报、书信举报或电话举报的方式。
消费者在电话输入抽奖发票过程中,若语音提示该发票可能为假发票或作废发票的,
可转入电话录音举报或直接到国税机关举报。
五、违法票据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国税机关接到举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井及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因特殊
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查处或结案的,应转告举报人。
举报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受理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处。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有意包庇被举报人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国税机关
检举,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发票抽奖奖金设置和举报奖励标准
(一)发票抽奖奖金设置:
兰州市 特等奖1人,奖人民币10000元;一等奖10人,各奖人民币5000元;二等
奖100人,各奖人民币500元;三等奖1000人,各奖人民币50元。
其他每个地、州、市 特等奖1人,奖人民币5000元;一等奖8人,各奖人民币
1000元;二等奖80人,各奖人民币300元;三等奖800人,各奖人民币40元。
(二)举报违法票据及违法行为查实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1、违法票据票面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按票面金额奖励;票面金额在500元以上的,
在奖励500元的基础上,对超过部分按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具体奖励标准
及计算方法如下:
票面金额 500以下 500-1000 1000-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150000 150000-200000 200000以上
奖励比例 100% 50% 25% 20% 15% 7% 4% 3% 2.175% 0
速算增加额 0 250 500 600 850 1650 3150 4150 5650 10000
2、举报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的,依对开票方罚款金额的10一20%奖励。具
体幅度由各地(州、市)国税局确定。
3、举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
专用品的,经国税机关查实后酌情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七、奖金的兑付
(一)发票抽奖活动为定期奖,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抽奖日为下期第一个月的
18日(如有变动,提前告知)。消费者可通过电话查询或查阅报纸等方式获知自己所
持发票是否中奖。中奖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凭中奖发票原件到公布的兑奖部门领
奖;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需凭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经国税机关调查
核实后兑奖。逾期不领奖,视为自行放弃。
(二)举报违法票据及违法行为经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自国税机关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凭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
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国税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三)特等奖、一等奖的获奖人,举报奖励的获奖人,因故不能直接领取奖金的,
代领人凭授权委托书、本人和获奖人身份证明领奖。
八、其他
发票抽奖活动和举报违法票据奖励活动的有关详细事宜,可参阅《甘肃日报》等
报纸刊登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关普通发票抽奖活动和举报违法票据奖励活动
答记者问》和《甘肃税务》杂志刊登的《甘肃省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抽奖暂行办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举报违法票据奖励暂行办法》,亦可博大当地公布的咨询电话进
行咨询或查阅有关宣传资料。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