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9]043号颁布时间:1999-07-19
1999年7月19日 甘地税三[1999]043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
执行。
1、对经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未纳入财政预算,又确实没有经费来源或有
来源但不能满足正常管理支出需要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可允许
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2、提取管理费的报批程序、时间期限、审批权限和所需资料严格按照《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02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未经审批不得税前提取管理费。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
年6月1日 国税发[1999]10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