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5-09
2000年5月9日 甘地税三[2000]0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
所规定的范围进行确定,不得扩大范围。
二、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
纳税人进行鉴定,未经鉴定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鉴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定额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应税所
得率征收方式,都必须按照规定填报有关纳税申报表,并汇入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税源报表之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
2月25日 国税发[2000]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