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颁布时间:2011-12-13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气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现予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气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油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其他企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应税收入的确认
第三条 油气企业的应税收入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油气企业取得应税收入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经济利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第五条 除特殊规定以外,油气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六条 油气企业销售原油、天然气或者其他材料物资的,应当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当于实际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应当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采取委托方式销售的,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七条 油气企业的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将产品、材料物资、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二)将产品、材料物资、劳务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三)以产品、材料物资、劳务抵偿债务;
(四)以产品、材料物资、劳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八条 油气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确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产品、材料物资、劳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材料物资、劳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三章 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油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一般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第十条 油气企业在油气开采、经营各阶段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划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分期扣除。
第十一条 油气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成本是指油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油气生产成本(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产品(油气、材料、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成本。
费用是指油气企业在纳税年度为开采、销售油气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勘探费用。
税金是指油气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油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是指油气企业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其它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