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10]13号颁布时间:2010-02-05
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提交及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及时通知所在地各相关企业或归口管理单位于2010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归口管理的省直主管部门提交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底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减免税申请,由各相关企业或归口管理单位于每年一、三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归口管理的省直主管部门提交减免税申请材料,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于当月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 陈志权
联系电话:0871-3639590 传真:0871-3619721
附件: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