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黔国税发〔2006〕125号颁布时间:2006-07-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 减免税范围及具体规定
第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98号)规定的标准和产品范围执行。具体规定为:自2001年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或放宽减免税条件和范围。
第三章 减免税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
第四条 资格认定
根据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联合下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和电厂(机组)认定及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黔经贸资源[2005]13号)的文件精神,对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以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评审认定合格的,报省经贸委统一发给认定证书,并接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的检查。
(二)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以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根据市(州、地)初审意见,省经贸委组织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现场审核。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进行评审认定,并由省经贸委统一发给认定证书。
第五条 资料报送
通过资格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企业,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通知及复印件;
(四)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五)贵州省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六)废资源供货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减免税核实确认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必须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及时到户实地调查核实企业利用废资源情况,包括废资源来源、资金流向、掺兑量、生产数量、品种及企业附送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据此填写《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附件1),作为减免税申请的附列资料。此表在签署核实意见一栏,必须要有核实情况意见及具体经办人的签名。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减免税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年应退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各市(州、地)国税局审批;年应退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对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
(三)各市(州、地)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FTP形式向省局上报《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附件2)。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通过FTP形式向省局上报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情况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审批及日常管理经验和建议。
第四章 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关帐簿。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