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颁布时间:2011-01-27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128日起施行。

  市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2)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

上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