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9]30号颁布时间:2009-05-21
种类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细化标准 |
一、税务登记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1.逾期30天内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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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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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对个体,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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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30天内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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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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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1.逾期仍未改正的,每发现一个未报告帐号,处200元罚款,罚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 2.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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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30日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的:对单位,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200以上2000以下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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